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发[2007]223号
校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更好地组织和开展“111”计划项目的建设工作,发挥“111”计划项目在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教技[2006]4 号)的要求,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以下简称“111计划”)管理,更好地组织和开展“111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发挥“111计划”项目在我校学科创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科创新能力和科研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教技〔2006〕4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111计划”是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自主创新的重大举措。为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已批准的引智基地要根据五年的建设计划,瞄准学科前沿,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开展与国外学术大师及学术骨干等的高水平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合作研究,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提升学科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力争所建设学科创新基地达到世界一流水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111计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员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等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111计划”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111计划”整体规划,审定建设整体方案,审批“111计划”建设基地评估、验收报告以及对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111计划”领导小组下设“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挂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公室主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担任、成员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财务处和科技处等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起草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管理办法;
2.负责审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3.负责建立有利于基地建设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并做好与相关协调和实施保障工作;
4.负责基地资金使用年度计划预决算审核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 引智基地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制定、执行实施方案,并对海外专家的聘请、合作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年度进展、中期评估,验收及经费预算等进行专项管理。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学校“111计划”基地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的跟踪管理,协助引智基地办理外国专家聘请手续及日常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检查外国专家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三、研究人员构成及条件
第九条 引智基地国内科研骨干不少于 10 名;外聘的海外人才不少于10名,其中至少含 1名学术大师、不少于6名学术骨干。
第十条 学术大师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岁(诺贝尔奖获得者可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50岁。
第十一条 海外人才指具有外国国籍或所在国家永久居留权,应在世界排名前 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
海外人才在校工作的时间要求是:学术大师每人每年不少于 1个月;学术骨干每人每年不少于 3 个月;一般情况下,应有一名学术骨干留在基地工作,每年来校短期学术交流的学术骨干不少于 6人次,时间不限。
四、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学校对“111计划”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的管理及标准参照学校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旅费、津贴、住房、医疗等开支;
2.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不用于购买3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3.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
4.其他与创新引智基地相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基地负责人是基地财务及经费使用的总负责人。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关于“111计划”管理办法中经费管理要求,应严格执行建设经费年度执行计划,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项目管理及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规划要求,引智基地在每年的一月上旬提出本年度的实施方案;经学校“111计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严格按方案执行,在每年的9月10日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基地建设实施计划及详实的经费预算。“111计划”管理办公室跟踪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年末组织对基地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结束后,应及时向“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支持措施
1.学校在学科引智基地的博士后名额入站数,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数给予适当倾斜。
2.学校协助引智基地组织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3.学校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给予支持。
4.学校鼓励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开展多学科合作的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由基地建设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 by the 111 project)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十九条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