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发〔2016〕 171号
校属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提升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规范我校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工作,《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修订)》经2016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修订)》
2.《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申请表》
3.《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协议书》
4.《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期考核表》
5.《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后效益评估表》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1
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拓宽教师国际视野,提升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规范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研修是指经学校审批同意,申请人以学校在职教师身份,到国外从事3个月及以上的访问研修、合作交流、博士后研究等活动。
第二章选派项目
第三条选派项目
(一)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实施项目,申请按相关办法执行。
(二)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1:1配套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共同承担出资项目,人员选派由学校负责。
(三)学校全额资助项目。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支持青年学术骨干和承担公共基础课程的青年教学骨干出国研修,资助时间与方式依照具体项目确定。
(四)团队或课题组选派资助项目。依据学校科研工作或团队建设需要,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外著名大学、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究,资助经费由所在团队或课题组承担。
(五)自费公派项目。教师个人自行联系,经费自筹,经由所在系(教研室)、学院(部)和学校批准,以自费公派方式派出。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二)符合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三)来校工作满1年,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五条教学科研条件
(一)近3年圆满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评分位于同职级前30%教师优先考虑。
(二)近3年优势学科教师须主持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其他学科须主持校级及以上研究课题。
第六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水平要求。国家公派出国研修项目派出人员应达到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外语水平。团队、课题选派或自费公派人员应获得国外研修单位的认可。
(二)研修单位接受方要求。有明确的国外合作对象且已取得对方正式邀请函。教师出国研修的机构应为世界一流高校、研究机构等,研修机构的学科应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其研修合作导师为该学科世界知名学者。
第七条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出国项目的申请条件按国家留基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全额资助出国项目的申请条件,依据学校人才计划项目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
(一)学校组织各选派项目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出国项目由申请人自行准备申报材料,人事处负责审核。其他资助项目由申请人所在系(教研室)或学科推荐,学院(部)同意后,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申请表》,并提供接受方正式邀请函。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部)根据选派计划和学科建设需要,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研修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设想等进行审核,组织学科同行专家评审,确定选派人员名单后报人事处。
第十条审批
(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获批教师与学院(部)、人事处签订《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协议书》,办理校内相关派出手续。
第五章项目资助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各类项目资助形式
(一)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出国留学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1:1配套项目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二)学校全额资助项目,所需研修经费(含往返一次国际国内交通费)由学校全额承担,标准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三)团队或课题组选派资助项目,所需经费由所在团队或课题组承担。
(四)自费公派出国研修项目,由个人与国外接受方协商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相关待遇
(一)教师在规定的出国研修期间,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在岗津贴待回国经所在学院(部)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二)派出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所发生的公证费、签证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均自行承担。
(三)经学校同意延期的人员,延期期间按因私出国处理,停发工资待遇。
第六章派出管理
第十三条派出管理部门
(一)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审核,经审批通过的教师派出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
(二)派出期间应向所在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在外学习、工作等情况。
(三)申请人须在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执行出国计划,国家经费资助项目超过执行有效期视同放弃资助,且5年内学校不予再次资助。
(四)未经学校批准出国或未办理出国手续自行出国者,按因私出国处理。
第十四条研修任务
(一)在研修开始3个月内,与合作导师商定详细的研修计划,并按研修计划认真完成相应工作,提升学术能力。
(二)在研修期内至少完整系统地听一门课程,在回校后提交所学课程的完整讲义、教学大纲或听课笔记、视频、电子照片等。若所在研修机构无法提供听课,需积极参加研修机构组织的学术报告会,回校后提交相关记录。所有提交材料均须转换成电子记录。
(三)研修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学术会议或沙龙,并撰写会议心得和总结。
(四)出国研修教师须与国外研修机构、合作导师建立稳定的学术交流渠道,积极邀请合作导师及团队成员来校开展访问交流。
(五)研修结束前,由合作导师根据研修计划和研修效果,结合研修期间表现、听课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等情况,做出书面评价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延期
(一)教师出国研修须按照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延期。
(二)确因合作研究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申请人须在研修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经由个人申请,国外指导老师证明,课题组、系(教研室)和学院(部)同意,报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出国研修人员超过5年逾期未归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考核、评估与奖励
第十六条研修期考核
(一)出国研修教师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回国报到手续。
(二)学院(部)应在出国研修教师回国后2个月内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研修汇报。研修教师在学院(部)范围内进行研修期间的学术报告和工作报告,学术报告原则上要求使用外文,工作报告以出国研修总结、感想体会、回国后的研究发展计划为主要内容。
2.任务考核。研修教师向人事处提交《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期考核表》及出国期间任务完成证明材料,对出国研修期间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
(三)学院(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教师出国研修考核细则,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四)考核结果认定。由学院(部)、人事处对教师研修情况进行认定,完成第十四条研修任务(一)、(二)、(三)、(五),以及达到学院(部)考核条件可认定为合格。未完成以上研修任务,或研修汇报未用外文进行学术报告、汇报总结虚假不认真,研修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均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运用。合格者发放出国期间在岗津贴,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第十七条研修后效益评估
(一)效益评估对象:研修期考核合格的公派研修回国教师均可申请。
(二)申请效益评估有效时间:研修期满回校工作24个月内,逾期未申请效益评估视同放弃资格。
(三)效益评估主要内容及要求:
1.发表1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2.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具有竞争性的科研或教改项目;
3.开设1门新课或双语课程;
4.参加1次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会议论文;
5.组织1次学校与研修单位合作的国际交流学术活动;
6.开拓1个有效的海外引才渠道,推荐不少于3名有效人选或成功引进1名专任教师;
7.取得其他突出成果。
(四)效益评估结果认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完成第十七条(三)中1和2及3-7中3条及以上,可评估为优秀;完成1和2及3-7中2条,可评估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条件,评估为不合格。
(五)组织实施:各学院(部)参考以上效益评估基本内容自行制定相关效益评估办法,组织考核组集中进行。人事处对各学院(部)提交的出国研修后效益评估办法及相关考核结果予以审核公示。
第十八条奖励
(一)学校对效益评估优秀的教师奖励1万元,合格的教师奖励0.5万元。以上奖励标准均针对出国研修时间满10个月的教师,不足10个月者不予奖励。
(二)鼓励团队、课题组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出国研修,由团队或课题组派出的教师研修时间超过10个月,且研修期考核合格,奖励团队或课题组1万元。
(三)教师个人通过自修并获得"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pet-5合格证书,以国家公派项目形式出国研修,且研修期考核合格,学校奖励个人0.5万元。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项目派出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学校声誉,研修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出国研修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执行,变更计划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否则取消原选派项目资格,或终止由学校出资的项目资助。
第二十一条国家资助项目派出人员保证金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政策执行。非国家资助项目派出人员出访期限在3—12个月的,缴纳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1年以上按照每年度1万元计算。
第二十二条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回国后,应在学校至少继续服务5年,5年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调离,经学校同意后,除按协议规定交纳服务期补偿费外,还应退还学校资助的费用(外语培训费、学校承担的出国研修相关费用、奖励性资助、出国期间学校所发的工资津贴等)。
第二十三条所有公派项目的奖励性待遇在校期间只能享受1次。
第二十四条以公派项目出国研修的教师,原则上须在回国工作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若获得国家相关项目资助或国外研修机构资助邀请,经学院(部)、人事处审批同意,可不受限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出国研修公派项目的申请条件、评估与奖励标准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情况适时在年度申报通知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实施对象为公布之日以后申请获批相关研修项目的教师。原《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2﹞141号)同时废止。公布之日前申请获批教师,按原《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2﹞14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申请表
学院(部): 职工号: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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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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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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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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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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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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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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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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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学科 |
□ 国家级 □ 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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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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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
派出项目 |
□留基委全额资助 □1:1配套 □学校全额资助 □团队课题资助 □自费公派 □国外学术休假 □自费公派 |
派出类别 |
□高级研究学者 □访问学者 □博士后研究 □专业进修 □攻读学位 |
外语情况 |
□wsk成绩符合申请条件 成绩:总分听力: 口语: □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研修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 □雅思、托福考试成绩达标 □外语专业本科毕业 □曾在拟研修国家学习或连续工作1年以上 □无合格成绩,但单位重点推荐 |
学习、进修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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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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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研究成果︵ 第一完成人 ︶ |
学术论文 |
(填写sci,ei,ssci,a&hci论文) |
科研项目 |
(仅填写纵向项目) |
教学科研获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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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
是否获得正式邀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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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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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研修机构及研究方向的国内外研究情况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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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邀请人简介 (合作者的研究方向及特点,与申请人是否有前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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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计 划、预期考核目标
︵ 可 附 加 页 ︶ |
|
申请人 承诺 |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无误。如获资助,本人保证遵守相关资助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按期学成回校服务。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本学科专家(须具有1年以上出国研修经历)对申请人给出学术评估 ︵ 国 家 公 派 项 目 无 须 填 写 ︶ |
对申请人研究水平、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研究方向和研修计划进行评估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协议书
甲方:华中农业大学人事处 委托代理人:
乙方:(学院、部) 委托代理人:
丙方:(研修教师)
根据国家出国留学相关政策、《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和学校对出国研修人员的管理要求,特制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派遣丙方以 身份(①高级研究学者②访问学者③博士后研究④专业进修⑤攻读学位)赴 (研修机构)研修,资助方式为:□留基委全额资助 □1∶1配套资助 □学校全额资助 □团队或课题选派 □自费公派 ,研修期限为 个月( 年 月— 年 月)。
二、甲方责任
1. 甲方对丙方的出国研修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协助丙方办理出国派出手续。
2. 甲方按《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2016修订)》规定,承担丙方出国研修相关费用。
3. 丙方完成研修任务并按期返校后,甲方须在两个月内返还丙方按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丙方研修期间参加课程学习,如需缴纳听课费用,丙方凭研修单位开具的报销凭据,由甲方予以报销。
三、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对丙方在外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
2. 丙方出国研修期间,乙方须与丙方经常保持联系,并向甲方报告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如丙方违约,乙方须协助甲方追究丙方责任。
3. 乙方负责丙方回国后的考核,经考核达到要求的,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岗位,充分发挥丙方作用。
四、丙方责任
1. 丙方以非国家公派项目资助出国,须按《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2. 丙方承诺在国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研修期间每六个月向乙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3. 丙方须完成《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的研修任务,配合乙方完成第十六条规定的研修期任务考核,提交《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期考核表》。
4. 丙方如须中止、延长研修期限或变更研修内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
5. 丙方承诺在研修期间,不带未成年子女随行,确须随行的须有其他家属陪同照顾子女。
6. 丙方回国后应在学校至少继续服务5年。
五、甲、乙方违反本协议时,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丙方违反本协议或存在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时,甲方将根据丙方的违约情况对其批评教育,或中止公派待遇,或要求退还学校资助的相关费用(外语培训费、学校承担的出国研修相关费用、奖励性资助、出国期间学校所发的工资津贴、以甲方名义所支付或取得的在国外期间的生活费和奖学金等)。丙方若在五年服务期未满时提出辞职或调离,还应同时按学校规定缴纳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丙方回国服务期满时为止。
七、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事宜如下: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期考核表
学院(部):职工号: 年月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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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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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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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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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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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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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国别(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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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院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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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项目 |
□留基委全额资助 □1:1配套 □学校全额资助 □团队课题资助 □自费公派 |
派出类别 |
□高级研究学者 □访问学者 □博士后研究 □专业进修 □攻读学位 |
研修导师姓名 |
|
研修导 师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人生的联系方式 |
电话: |
研修导师职务 |
|
e-mail: |
研修时间 |
国际航班往返时间: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计个月 |
出国前经 所在单位 审定的研 修计划和预期考核目标 (可附加页) |
|
研修总结(研修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今后的研究发展计划等) |
本人签名:
年月日
|
研修导师 的评价与 鉴定意见 |
导师签名:
年月日
|
研修期间 听课情况 |
|
研修期间参加学术会议情况 |
|
拟邀请导 师学术交 流计划 |
|
研修期间的研究成果 |
|
回国后研修汇报情况 |
学术报告时间 |
|
地点 |
|
时长 |
分钟 |
学术报告题目 |
|
是否使用外文 |
|
参会对象 |
|
人数 |
|
所在单位 考核意见 |
考核内容及评价结论:
考核等级: 被考核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
职能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
附件5
华中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后效益评估表
学院(部): 职工号: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出 生 年 月 |
|
职 称 |
|
最高学位 |
|
来校工作时间 |
- |
派出项目 |
□留基委全额资助 □1:1配套 □学校全额资助 □团队课题资助 □自费公派 □国外学术休假 □自费公派 |
派出类别 |
□高级研究学者 □访问学者 □博士后研究 □专业进修 □攻读学位 |
研修单位名称 |
|
研修起止时间 |
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计个月 |
研修期 考核总结 |
研修期评定的考核等级 |
□合格 □ 不合格 |
|
研修后 效益评估总结 |
|
所在单位 对研修后效益评估的结论 |
评估小组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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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以下1和2及3-7中3条及以上,可评估为优秀;完成1和2及3-7中2条,可评估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条件,评估为不合格。
1.发表1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2.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具有竞争性的科研或教改项目; 3.开设1门新课或双语课程; 4.参加1次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会议论文; 5.组织1次学校与研修单位合作的国际交流学术活动; 6.开拓1个有效的海外引才渠道,推荐不少于3名有效人选或成功引进1名专任教师; 7.取得其他突出成果。
经考核,该教师满足以上条件之( )条 考核等级评定为: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须在研修回国后2年内提交给人事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请效益评估视同放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