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涉外交流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发〔2014〕 28号
校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扩大对外交流,提高合作交流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涉外交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涉外交流管理规定
华中农业大学
2014年3月14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涉外交流管理规定
(修订稿)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扩大交流,提高层次,归口管理,规范操作,提高效益,促进发展。
第二条 归口管理
(一)涉外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其批准和组织实施涉外活动。
(二)港澳台事务管理部门为港澳台办公室,由其批准和组织实施涉及港澳台交流活动。
第三条 管理范畴
(一)公派出国(境)
凡利用各种渠道申请公派出国或赴港澳台的师生员工,包括出国(境)留学、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等。
(二)外国专家或港澳台专家来访
通过各种途径经我校邀请到我校访问的国外专家和港澳台专家。
(三)举办国际会议或双边会议
组织举办各类凡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国际会议或双边会议、港澳台专家学者参加的海峡两岸会议。
(四)其他涉外事件
其他所有涉外活动或涉港澳台交流活动。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符合我国根本利益和国情、符合我国外交全局,符合我校事业发展需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防范以各种名义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传播宗教、和非法从事科技情报等涉外活动。
(二)按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外事接待要求,有利于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发展,有利于提高我校国际声誉和维护学校利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三)相关人员要进行涉外安全和科技保密制度的学习教育,遵纪守法。
(四)不宜开展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和宗教、人权、民主与政治等问题,涉及意识形态及其他敏感问题的活动。
(五)不得开展涉及国家安全、科技、军事、政治等情报活动,以及没有明确目的的活动。
第五条 审批和报告
(一)涉外活动按照一事一报,严格审批的原则。
(二)在职人员出国根据要求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因公出国(境)必须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未经审批自行出国(境)的,视为因私,回国后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三)邀请各类专家来访,日程安排须紧凑高效,并报主管部门;邀请外国政要、驻华机构人员等必须经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邀请或约见境外媒体、记者须报宣传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四)任何涉台活动都必须报学校港澳台办公室,并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申请或举办各类国际会议须经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获批准举办的国际会议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规模,有台湾代表参加的会议必须另行报批。凡涉及台湾问题、意识形态问题,及敏感人士、境外媒体记者参加的会议,无论规模大小,须上报国务院批准。
(六)组织或参与涉外活动须按规定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学校其他部门亦不得以各种名义予以支持。
(七)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同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交流活动,需按照要求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不得私自与这些组织开展合作。
第六条 接待
(一)外事接待须严格按对等原则接待,广泛开展交流活动,不得随意提高接待规格或标准。如邀请校领导参与接待,需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情况安排报请校领导。
(二)接待过程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言谈举止内外有别,杜绝低俗语言和活动,严禁各类不正当交易。
(三)在涉外活动中,严格按照授权范围执行,不得超出或承担额外义务。接待活动所需经费严格按计划执行,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核,不得无计划安排活动。
(四)原则上不邀请国内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涉外活动,确因必要,必须报学校涉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正常渠道组织安排。
(五)在涉外活动中,出现涉外或安全等问题须第一时间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主管校领导。
第七条 本规定涉外部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涉港澳台交流部分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