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服务新农村建设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校科技[2010]4号
为推进我校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促进服务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与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管理
第一条 学校每年围绕农业、农村的科技需求,与牵头单位协商确定年度服务计划,学校教师或团队提出项目申请,由科技处委托专家或与牵头单位协商确定服务项目。
第二条 服务新农村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择优资助、动态管理”的原则。项目获批后需要签订协议书,明确项目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保证按时按量完成项目任务。项目执行期间,负责人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科技处上报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并附照片、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宣传报道等资料。
第四条 项目执行完成必须组织验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向科技处提出验收申请,上报结题报告,并附照片、形成的技术与成果、技术推广的第三方证明材料、新产品实物、授权专利、获奖情况等资料。
第五条 验收工作由科技处负责,牵头单位参与。验收一般分为现场考察与财务审核,两项工作同时完成视为通过验收。项目执行期完成后仍需要继续实施的,由项目负责人与牵头单位协商,重新向科技处提出申请。
第六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预算经费不足、重要人事变动、实施方案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处书面报告。
经费管理
第七条 服务新农村建设经费是指通过学校申请的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及湖北省相关部门与学校单独预算的专项服务资金。
第八条 服务新农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校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围绕农业规划制订、产业开发、技术推广、人才培训、区域农业技术推广示范站建设等开展科技服务活动。
第九条 经费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条 项目经费总额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后续拨款视计划执行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材料费、成果鉴定与验收费等开支。不得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发放有固定工资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准提取管理费和水电费,其他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域农业技术推广示范站建设等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需按学校规定做好固定资产购置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程序报账。区域农业技术推广示范站建设经费由科技处统一管理,不划转下拨,由项目负责人采取“先借后报”的方式与科技处会签报账。
其 它
第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切实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并协助解决问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每学期至少赴现场检查一次,及时向学校反馈信息或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科技处会同计财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对经费使用不当、实施成效不明显的项目,科技处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终止项目。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与计财处负责解释。
华中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处 华中农业大学计划财务处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