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1〕149号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2021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21年12月22日
华中农业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稳健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 第3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教财〔2021〕4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所属企业,是指学校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作为股东,对所属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宗旨:强化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切实担负起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监督机制,防范化解风险,聚焦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会议根据相关议事规则,对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对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履行相应股东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资产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三)制定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学校所属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产权管理。
(四)考核资产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负责学校授权履行的其他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国资委根据学校授权,对所属企业以下事项进行决策:
(一)讨论资产公司的分立、合并、申请破产、改制、划转、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
(二)审议资产公司的捐赠、投资、借贷、担保等事项,决定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下的捐赠、投资、借贷、担保等事项。
(三)审议资产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
(四)审议资产公司章程及修改。
(五)决定资产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七)决定对资产公司所出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
(八)决定资产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事项。
(九)负责学校授权履行的其他决策工作。
第六条 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校国资委的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
(三)负责所属企业报批或报备事项的审核等工作。
(四)负责所属企业产权登记。
(五)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国资委会议决定。
(六)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资产公司是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监事会依法行使检查、监督职责,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相互替代、不各自为政。
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其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二)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决策、投资、财务、人力资源等各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制度建设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定期向校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四)依法对所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股东代表、董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力。
(五)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加强管理,提质增效,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助力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六)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向学校分配利润。
(七)接受校国资委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资产公司需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会议决策的事项,应先报校国资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第九条 学校所属企业产权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法律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所属企业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学校所属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企业解散、撤销、破产、转让全部产权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资产评估事项应执行《华中农业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构建资产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结合、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企业国有资产立体化监督体系。
第十八条 校国资委通过听取资产公司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报告,以及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等方式,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资产公司应监督其独资、控股子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应当每年向校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学校授权的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严格控制独资、控股子企业新设子公司,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层级应控制在三级以内(资产公司为一级)。资产公司要结合实际,建立所持股权退出机制。资产公司经营利润应优先上交学校,严格控制以现金形式对所属企业增资。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应严格履行校内决策程序,归属学校的股权,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要及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5 年的,应在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严格控制举债规模,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50%。学校所属企业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与企业本级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本级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要依法对所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股东代表、董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禁止只投不管。
第五章 企业负责人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制度。对不同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将落实监管政策、科技创新等纳入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六条 校国资委根据学校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制度,与资产公司负责人签订考核责任书,根据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对资产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履行资产公司投资人职责及承担经营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学校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章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派出的董事、监事及资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学校所属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涉及犯罪的,终身不得担任学校所属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校所属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