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校发〔2016〕 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困难帮扶机制,规范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简称“互助金”)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事业编制内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 互助金为承认本办法的教职工提供经济资助,其主要来源于教职工个人交纳、学校拨款、社会捐赠及其增值累积。
第四条 互助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互助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量入而出原则,接受教职工和学校监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互助金的交纳
第六条 教职工交纳互助金遵循个人自愿原则,每人每月交纳15元。经本人申请后,委托学校计财处逐月从工资或离退休费中扣除。
第七条 教职工因调离、辞职、开除公职、去世等终止交纳互助金,或申请停止交费,已交经费均不予退还且不再享受资助。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终止工作并暂时停发工资的职工,恢复工作后须补齐互助金,方可享受资助。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须补交足额且续交互助金期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资助:
1. 2013年1月1日前入职的职工延期交纳,须补交互助金设立以来的互助金及其10%的增额。
2. 2013年1月1日以后入职的职工延期交纳,须补交入职后的互助金及其10%的增额。
3.自行终止交纳互助金的职工再次申请交纳时,须补交终止期间的互助金及其10%的增额。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互助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管委会成员由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校医院的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单位负责人调整,接任负责人自动替补。担任管委会成员的教职工代表由基层工会和离退休工作处推荐,调整教职工代表须经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职责
1.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相关医疗保障政策;
2.负责互助金的筹措、管理等日常工作;
3.制定互助金资助方案;
4.向学校教代会报告互助金工作;
5.负责本办法修订完善和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为管委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互助金的日常管理;接收、审核受助材料;制定资助建议方案;建立管理档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向计财处、办公室报送、核实职工异动情况;计财处负责互助金的收缴、核算;校医院负责相关医疗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并提出修订完善建议等。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十五条 因住院治疗在学校公费医疗范围内所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及以上者,可享受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门诊(仅限恶性肿瘤、肝肾衰竭)就医者以及他方(商业保险除外)未予补偿医疗费用参照执行,并须提供医疗保险报销证明、医疗费用凭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互助金资助每年评定发放一次;医疗费用以学校审核备案或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数据为依据,核算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资助金额采用分段限比例核算,个人年度累计资助限额为5万元。连续交纳互助金10年、15年(含10、15年)以上的教职工,首次受助金额分别增加5%、10%,且年度累计受助限额分别为6万元、7万元。
确因个人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严重经济困难,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可适当加大资助力度。
第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资助:
1. 未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
2.未按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规定,擅自在校外就医(急诊除外)或自行购买的药品、器械费用;
3.个人支付的营养保健品费、免疫制剂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4.自杀、斗殴、吸毒、酗酒、镶牙、美容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资助方案向教职工公示,接受监督、质询。资助款由计财处拨转受助教职工工资帐户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帐户。
第二十条 放弃受助的教职工须本人递交书面申请,该资助款转入学校互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及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原《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2〕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