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2〕236号
校属各单位: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现将《华中农业大学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审计结果等公告试行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学校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各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组织实施由学校审计处负责。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方式采取下列任一种方式:
(一)在学校召开的全校中层干部大会,通报审计结果。
(二)将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刊印成册,抄送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结果,包括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三个部分;
(二)附件,包括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程序:
(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督促被审单位进行整改;
(二)在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审计处到被审单位检查整改情况,并要求被审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整改情况;
(三)拟定审计公告材料,将需要公告审计结果的方式和内容,呈报校领导批复后,进行公告。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同意;
(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其他经济事项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校长批准同意。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报告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已批准印发;
(三)保守国家、学校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审计报告已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个人意见,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个人的意见。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