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科研信息内部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发〔2017〕90号
校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校科研信息内部公开工作,制定《华中农业大学科研信息内部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经第1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科研信息内部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信息内部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校科研信息内部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科研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旨在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保障科研项目经费规范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科技创新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学校科研信息内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利的原则,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和解疑释惑的要求开展。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信息内部公开的主体,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和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科研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科研信息内部公开内容包括: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项目申报信息,项目名称、立项部门或任务下达单位、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经费支持方式和强度等项目立项信息,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信息,项目研究成果信息,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项目经费信息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立项批复或签订任务书后需登陆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录入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协作(参与)单位、外拨资金、项目成员、经费批复预算等信息。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管理系统内及时录入研究成果等相关信息。项目负责人对所填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各学院(部)和科发院应及时做好内容审核和督促提醒工作。
第三章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七条科发院负责分批在学校办公系统公开项目申报信息、立项信息、预决算和预算调剂信息、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信息、项目研究成果信息等。
第八条计财处负责分批在学校办公系统公开项目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项目经费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科发院和计财处负责审核、确认公开的科研信息。
第十条科研信息内部公开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监察处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仅适用非涉密、非军工的由我校牵头承担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发院和计财处负责解释。